立法委员廖伟翔、陈昭姿共同引用台北高等行政判决指出,疾管署对于疫苗伤害赔偿程序缺乏透明度,同时审议过程荒腔走板,强调疫苗审议小组无录音、无规定根本是「黑箱作业」,最离谱的是2小时处理90案,等于80秒决定1位受害者的死因个案,视人命如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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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疾病管制署在下午发出公告特澄清,强调政府对每件申请案都审慎以对,审议过程合法合理,且审议小组则秉持医学专业并以审慎客观之态度,全力取得事证方作成结论。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卫生福利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之授权,订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以下简称审议办法),据以组成审议小组并规范审议程序,以使审议制度具公信力,审议小组之组成及议事过程符合审议办法第10条规定。
2.在审议程序方面,依据审议办法第8条及第11条规定,收到民众提出申请后,须调阅其完整就医纪录、相关检查及检验结果等,视案件复杂程度,送审议小组指定的2至4位鉴定委员或医学专家先行初步鉴定,再送法律/社会公正人士委员作成案件综合建议。负责初步鉴定的委员专家会依申请人所提的各项资料,基于学术专业及临床经验,并参采具有人口群体或致病机转为研究基础之医学实证文献,按审议办法第13条规定进行医疗专业判断,鉴定专家也会召开小组会议先行讨论,完成案件初步鉴定。案件初步鉴定完成后,专家鉴定意见及资料才会提交审议小组会议进行实质审议,完成因果关联性的研判;参照审议办法全文,并无针对审议小组是否需就审议委员讨论过程进行录音规定,且会议结论皆记载于历次会议纪录,并公开于疾病管制署网站供大众阅览。
3.至于每次审议小组会议审查案件量大,则是由于COVID-19疫苗大量接种后,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申请案件随之骤增,因而协请专家委员加开会议及增加每次会议审议案件数,以加速案件审议,但审议品质未受影响。
4.对于每件进入法院审查的案件,疾管署皆依法配合提出完整资料,说明审议小组会议召集之合法性,并辅以医学实证文献充分说明审议小组对于案件关联性研判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