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文说明,恩慈治疗是临床上病情危急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病人,经标准治疗无效后,国内已无任何可替代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可供治疗,或经所有可使用的治疗仍没有反应、疾病复发,或为治疗禁忌,而于10大医药先进国家、地区已进行人体试验者。

为完备台湾再生医疗法制,行政院会日前通过「再生医疗法」草案与「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并将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5月完成初审。再生医疗双法排入今天院会讨论事项,并顺利三读通过。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且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但有两类特例情况可以免完成人体试验,第一是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疾病,且台湾尚无适当的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的紧急需求(恩慈治疗),第二则是再生医疗法施行前,医疗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执行的再生技术。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再生医疗组织、细胞来源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为限,但显有益于治疗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对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为避免无行为能力者被迫提供细胞,新法明定应取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公证始生效力。立法说明中则提到,胎儿不做为细胞、组织提供者,羊水、脐带及胎盘则不受限制。

此外,有鉴于近年来国际上发生多起干细胞研究及组织工程试验的试验数据及论文造假事件,为避免再生医疗法发展逾越医疗伦理、损害病人权益,新法明定,执行再生医疗应遵守再生医疗伦理规范,其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而中央主管机关应拟订再生医疗发展政策及推动计划,并定期检讨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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