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为保障就业机会平等,以《就业服务法》明定禁止性别、年龄、身心障碍等18项就业歧视。同时,《性别平等工作法》订有「性别歧视禁止专章」、《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订有「年龄歧视禁止专章」,禁止雇主因性别、年龄因素歧视求职者或受雇者。
根据劳动部统计,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违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共开罚920万元,其中就以性别歧视最多,为开罚625万元。另在职场上遭受性别以外之就业歧视因素,则以「年龄」居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劳动部也指出,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的主要情形包含于招募广告中限制性别,如有些雇主、公司会写「女性尤佳」,这就违反法规规定了!另外,也有因女性劳工怀孕或育儿导致的性别歧视案件,以及雇主资遣只挑女性而被开罚的事件。
劳动部强调,当求职人或受雇者在求职或提供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现雇主有就业歧视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透过召开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针对个案事实加以认定。如果就业歧视成立,可以处罚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将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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