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众只是逛个旅游展却刷卡买了一堆保养品,事后想退货却被没收定金;到家具展参观被强迫推销1张十几万的床;或者是走在路上被推销员华丽的话术诱导下,贷款买了数十万元的网路教学课程。消保官指出,民众在无预期又未经深思的情况下,贸然与业者缔结买卖契约,事后无法解约,衍生诸多消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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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表示,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及第19条规定,企业经营者若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契约成立时,也无同类商品可供比较,而消费者在欠缺事前准备之心理状况下,因为企业经营者之强力促销手段,在没有深思熟虑发生的交易行为,即属「访问交易」,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解除契约。

由于「访问交易」通常是消费者在无法详细判断或思考的情形下,购买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为衡平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料或时间加以选择,予以特别保障,赋与消费者「后悔」的权利。

消保官提醒,判断是否为访问交易,除应检视契约成立之处所、邀约之过程外,尚应斟酌契约成立时,消费者有无同类商品之比较机会及有无心理准备等因素。因此在商展中是否为访问交易仍应个案判断,如果消费者于展场中购买商品时,是自行至业者之摊位进行买卖交易,又处于可经检视、有同类商品比较机会,且自愿购买该项商品者,原则上则无《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规定之适用。

消保官说明,若于家具展、家电等各种商展会场,企业者仅提供目录未展示实体家具或家电,这属于「通讯交易」,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仍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货比三家不吃亏」,应考量自身需求再审慎购买,签约后民众若反悔想解约,除特别情况外,业者仍可依据民法第249条规定,没收定金。也呼吁业者,注意行销过程之公平性,及广告内容之真实性,给予消费者充分检视商品、合理审阅定型化契约条款之机会,以避免衍生相关消费争议。

至于民众若发生购物争议,可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或至本府消费者保护官办公室咨询,亦可至行政院消保会线上申诉系统填写申诉资料。(申诉网址: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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