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促进经济振兴券领取、使用相关规定:
1.领取对象:
基准日113年4月3日设籍于花莲县之县民
基准日已取得居留证、定居证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县的外籍配偶或大陆、香港、澳门籍配偶
基准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儿且已于60天内设籍花莲县者
2.领取时间:113年10月12至18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5时
3.领取地点:
假日(10月12、13日):按村(里)邻别设置之发放所,即每户领取通知单上之指定发放所。
平日(10月14至18日):乡镇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点领取。
4.应备文件:
满18岁之成年人携带身分证、居留证或定居证正本及印章亲自领取或依规定委托他人代领。
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其监护人携带身分证(或居留证或定居证)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证或含记事之户口名簿代为领取。
受监护宣告之人由其监护人携带身分证(或居留证或定居证)正本、印章及受监护宣告人含监护记事之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或法院监护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为领取。
5.使用时间:
领劵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6.注意事项:
振兴券领取后若遗失、毁损、被窃或被盗,不予补发。
振兴券限于花莲县内消费使用,不得找零、转售、兑换或退换现金。
可于花莲县政府网站查询相关领取问答,及下载委托书、切结书、委托代领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人(专用)委托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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