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10年1月间,104人力银行刊登香港商芯技佳易微电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在台办事处职缺广告,刊登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师与经理职缺广告,工作地点为中国安徽省合肥市。

劳动部认定,此职缺广告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因此裁处104人力银行罚锾20万元。

104人力银行不服裁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讼,经北高行地方行政诉讼庭判决败诉;104人力银行提起上诉,由北高行高等行政诉讼庭审理。

104人力银行上诉主张,劳动部认定大陆兆易公司自行刊登职缺广告,又同时认定香港芯技公司委托104人力银行刊登,由104人力银行受托刊登,就同一刊登行为分别认定并罚,有适用法则的违误。

104人力银行另提及,劳动部已认定大陆兆易公司自行刊登,即应依职权调查以确认实际刊登行为;此外,两岸条例未规定事后审查的作为义务,原判决就此部分有证据调查未尽的违误,请求废弃原判决及原处分。

北高行审理后认为,大陆兆易公司是香港芯技公司的关系企业,非属于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所许可台商赴大陆地区投资的公司,为两岸条例及大陆广告管理办法的规范对象。

北高行指出,从104人力银行招募管理页面、网路征才广告刊登服务契约规定,「提供104人力银行据以刊登网路征才广告之公司资料表及职务登录表之内容,均属真实,亦无冒用他人名义或接受他人请托,以广告刊登人名义为虚伪刊登」,可知其对职缺广告有审查管理的权限机制。

北高行表示,职缺广告刊登虽由香港芯技公司受大陆兆易公司所托,代为向104人力银行联络、签约,但内容均由兆易公司经由芯技公司人力银行帐号张贴,应受104人力银行服务契约规范,属其审查范围,应负担其违反责任。

北高行认为,104人力银行依服务契约收费,并提供职缺广告刊登服务,自属受托刊登,且广告内容关于大陆地区劳务,因此认定原判决、原处分无不当,判决104败诉确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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