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保官今天指出,交通部为减少代客驾车服务业者与消费者使用代驾服务的消费纠纷,109年6月1日公告「代客驾车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防止业者使用的代驾服务定型化契约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例如不得记载事项第6点便规定「不得以『概不负责』之记载,排除代驾服务业者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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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消保官与交通局详阅3间业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约后,发现群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代驾)约定消费者在代驾人到达约定地点前取消契约时,仍须加收取消费用;并约定「乘客未核对代驾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车况等,因而发生损害时,业者均不需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外,大丰交通有限公司(55100大丰卫星车队)则是未记载业者基本资料、代驾服务业者对于发生事故之后的赔偿应负连带责任且未揭露保险内容,更规定「消费者若未说明车辆状况等问题,因而发生损害时,业者不需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消保官说,上述2公司免责条款似已违反「代客驾车服务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第6点的规定而无效。

消保官提醒,若业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约条款不符合「代客驾车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可以依消保法第17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主张应记载的事项构成契约的内容,或主张违反不得记载事项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对本次行政调查结果,消保官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函请业者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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