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台中吕姓阿伯和正妹房客分别租在台中一栋出租住宅的2楼、3楼雅房,去年3月15日晚间10时许,阿伯听到3楼浴室传来歌声,知道正妹正在洗澡,竟穿著四角裤就直奔3楼,先关掉浴室电灯,制造悬疑氛围,30秒后再开灯,接著旋开喇叭锁,直接闯入,抓住半裸正妹双手,将她一路后压「壁咚」在墙上,嘴巴靠近她唇边说,「让我亲一下!」
正妹死命抵抗,趁隙以手抓住阿伯脖子,再用脚顶住他的肚子,就这样僵持1分钟左右,阿伯觉得无法得逞,便松手在浴室下跪向正妹道歉,要求她不要把这事情讲出去,并说明天就会搬出去。正妹等到阿伯下楼后打给母亲再报警,检方侦查后依强制猥亵罪嫌起诉阿伯。
一审审理时,阿伯坚决否认犯行,辩称当时是正妹唱歌太大声,他觉得很吵才去敲她浴室的门骂三字经,还被她拿马桶刷猛打到下跪,他只有抓住对方的手,除此之外没碰到她身体任何部位,也没有说过「让我亲一下」。
法官采信阿伯说法,认为他是气愤到3楼制止女邻居唱歌扰邻,行为上顶多是碰到正妹手臂外侧,很难认定此举有满足个人性欲的主观意念,难以强制猥亵罪相绳,判阿伯无罪。
正妹不服,认为差点被恶心阿伯侵犯,法官还对他法外开恩,气愤请检方上诉。
二审合议庭重新检视证据,发现正妹母亲作证在警询、侦讯及一审时都曾作证表示,女儿案发后在电话中一直哭泣,「她希望我赶快到,她很害怕,我赶到时,看到女儿脸色很惊恐,眼泪一直掉一直哭,身体还颤抖著。」法官认为母亲证言非传闻证据,可作为补强证据证明正妹案发后情绪不稳、畏惧惊恐的客观事实。
加上阿伯之前曾经传送「好想抱你一下」、「女神午安」、「有点想你」、「女神,我又想你了」等暧昧用语给正妹,明显与阿伯供称未曾喜欢对方不符,认为他是临讼杜撰,借以掩饰他爱慕正妹而生的犯罪动机。
且正妹说案发时阿北从未跟她说过唱歌太吵,又她拿马桶刷自卫时已经是阿伯下跪道歉的时候,合议庭认为如果阿伯觉得正妹唱歌很吵,没有理由制止后还下跪道歉,认为他辩词前后矛盾,认定他确实猥亵正妹,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