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赖女与林男2011年结婚、育有2名子女,因怀疑林男有外遇,2020年3月委托征信社搜证,发现林男与公司陈姓女同事先后前往温泉旅馆及汽车旅馆。同年4月18日下午,征信社人员跟监林男、陈女至乌日区国道3号涵洞下方,发现2人在车内发生性行为,于是当场报警抓奸。
陈女自知理亏,当天即签下「协议书」,并给付赖女80万元,赖女同意不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只告林男妨害家庭,并于3个多月后和林男调解离婚。不过,林男受惠通奸除罪化获不起诉处分,赖女只好另对林男提起民事讼诉,求偿100万元。
林男否认外遇,辩称当天只是和陈女在车内聊天,但被征信社人员敲破车窗,威胁他脱掉衣服强拍裸照,陈女在警讯时声称与他是男女朋友,系遭赖女及征信社人员胁迫后受到惊吓所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不过,法官查出,林男原本对赖女及征信社人员提告多项罪名,但妨害自由部分不起诉,林男又撤回妨害秘密、毁损罪的指控,无法证明遭赖女或征信社人员胁迫。
此外,林男及陈女被抓奸时均坦承已交往3年,陈女则说曾发生多次性行为。
法官认定林男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侵害赖女的配偶权,应赔偿赖女80万元,但陈女是侵权共同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陈女已给付赖女80万元和解金,具有清偿她与林男所负连带责任的效力,赖女所受的损害已全数获得填补,不得再向林男求偿。可上诉。(地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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