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制局新闻稿指出,有关近来媒体多方报导恩恩小朋友因感染COVID-19,经紧急送医救治仍不幸死亡情形,市府对于恩恩不幸离世及父母痛失爱子深表不舍。

法制局说,恩恩父母亲林先生及詹女士以本府及本府消防局、卫生局有公务员执行职务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权利为由,于111年8月17日向本府、本府消防局、本府卫生局请求国家赔偿。案经本府及消防局、卫生局分别召开国家赔偿审议会议,委员详细 询问、审查处理本案之始末及法令依据,咸认为本府、本府消防局、卫生局均依当时管制措施积极抢救恩恩小朋友,并无怠忽职守,故不成立国家赔偿责任。

消防局表示,关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小组决议部分,事发当时,恩恩为COVID-19确诊者之密切接触者,因发烧超过38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所称传染病病人。该局执勤人员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引积极执行救护勤务,无故意 或过失事实。

卫生局则说明,关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小组决议认为,按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应依指挥官之指示办理。本件个案发生时所适用之规定为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111年1月1日所修订之「居家隔离、检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医疗照护时之感染管制措施」。卫生局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均遵循上开规定办理,并无另订其他规定。且本案发生期间,中央对于COVID-19态度系以「清零」为目标,针对确诊者及接触者须进行相关防疫措施,由卫生局、卫生所人员透过电话联系确认安排。经审视送医历程,卫生局所属人员均全力以赴,并无怠于执行职务之情事。

法制局表示,本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就请求权人主张新北市政府依法为辖区卫生及消防主管机关,未能尽到监督职责一节。委员会审议结果认为,于疫情期间,本府多次 召开跨局、处应变会议,针对疫情变化滚动式调整防疫措施,并要求卫生及消防单位确保市民生命健康与维护社会安全;基此,难认定本府有未尽监督消防局及卫生局之责。

林先生、詹女士请求国家赔偿案,经本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审议结论,本府亦已善尽督导之责,不符合国家赔偿要件。

另消防局及卫生局之国家赔偿处理小组审议结果,亦分别决议消防局及卫生局执行本件紧急就医流程并无违失之处,本案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要件不合,无法成立国家赔偿。本府对于恩恩离世感到遗憾及不舍,其国家赔偿申请案仍须依国赔法构成要件及事实依法审议。后续请求权人仍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1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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