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之日起至 2021年5月29日止,在这段法条修改的空窗期,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的行为人,若就事故的发生无过失,无论是否离开现场,都不构成肇事逃逸罪。

马男行经路口时,罗女突然违规鬼切左转,2车碰撞后倒地。民众提供
马男行经路口时,罗女突然违规鬼切左转,2车碰撞后倒地。民众提供
马男人车后退后肇逃。民众提供
马男人车后退后肇逃。民众提供

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马姓男子(52岁)骑机车上班,沿苗栗市中山路内侧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中山路与至公路交岔路口时,罗姓女子(64岁)骑机车贸然自右侧外车道,未打方向灯直接横切内车道要左转至公路,造成直行的马男反应不及追撞。

事故造成罗女和乘客、高龄89岁的妈妈倒地,罗女有胸壁挫伤、左侧手肘擦伤、右侧手部擦伤,老妪左肩肱骨骨折,马男未受伤。

马男自认没有肇事责任,见母女没有明显外伤,加上赶著要去上班,纵使母女想要拉住他和机车,呼叫路人加入阻挠,马男仍短暂停留后,迳行骑机车离开事故现场。

罗姓母女验伤后,对马男提出肇事逃逸、过失伤害告诉,检方侦查后起诉,但日前肇事逃逸罪获判无罪,伤害罪已和解。

罗姓妇人的机车。民众提供
罗姓妇人的机车。民众提供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表示,2013年6月修正的《刑法》第185条之4,原来是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要被处徒刑。

其中,有关「肇事」的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在2019年5月31日作成释字第777号解释令,认为该条所称的「肇事」,是指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并不包括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事故。

所以如果驾驶人就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过失时,纵使肇事后离开现场也没有适用。

苗栗市中山路、至公路口,平时交通流量甚大。杨永盛摄
苗栗市中山路、至公路口,平时交通流量甚大。杨永盛摄

宋国镇指出,该条文去年5月30日再修正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而逃逸」、「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修法后改成纵使驾驶无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亦即肇事逃逸仍有刑责。

他表示,自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之日起至 2021年5月29日止,在这段法条修改的空窗期间内,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的行为人,若就事故的发生无过失,无论其是否离开现场,都不构成肇事逃逸罪。

法官认定,罗女在行经路口时,机车在马男前方一小段距离,既未打左转方向灯,突然由外车道斜切要左转,致被告措手不及发生碰撞,法官及行车事故鉴定会均认肇事的原因在罗女,马男没有肇责。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说明因修法空窗期,加上事故鉴定和法官都认定马男无肇责,依法判决无罪。杨永盛摄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说明因修法空窗期,加上事故鉴定和法官都认定马男无肇责,依法判决无罪。杨永盛摄

苗栗警分局副分局长张中说,《刑法》第185-4条条文,已将 「肇事」之要件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目前依法,驾车致人死伤纵使无过失,但逃逸者也要处罚。

张中说,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何种状况都应留在现场,目的要求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停留在现场,向伤者或警察等有关机关表明身分,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协助伤者就医、现场为必要处置等责任,以免发生二次事故,确保公众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并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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