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男提告指称,今年1月24日晚间他去该卖场买东西,在柜台结帐收取发票时,不小心碰到女员工的手背,时间只有1秒,而且她还戴著塑胶手套,「没想到女员工见我戴名牌手表、穿名牌外套,想敲诈我,伙同3名主管在卖场内大声辱骂指责我性骚扰」。

高男表示,他当下一再解释不小心碰到女员工手背,但3名主管不听解释,坚持不让他离开并报警,他在卖场被留置1小时,然后到警局作完笔录已半夜3点才能回家。

另外,高男告诉法官,自己是「地方知名人士」,当众被指控性骚扰还遭限制人身自由,人格与名誉、自由权受到侵害,后来卖场还把认定性骚扰的信函寄到他家,搞到他全家人都知道,因而指责他,他受此打击忧郁症加剧,每天失眠、做事无精打采,并有失忆现象,因此请求好市多赔偿50万元。

审理时,卖场主张高男趁拿取收据发票之际,以右手持续抓握女员工的手约1秒,女方觉得被骚扰很不舒服,向主管报告,主管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报警,并请高男配合留在现场,不是故意限制他的行动自由,而是履行雇主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没有违法。

卖场指出,事发后台南市政府劳工局命他们依《性平法》进行调查,总公司召开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委员会,依据事证判断高男性骚扰成立,并依法将调查结果通知书送达高男及女员工,这也没有问题,不理解高男求偿依据何在。

法官认为卖场主管当时为了避免高男离开后不知去向,选择报警、请高男等待警察来处理,是对性骚扰事件采取即时有效措施,没有违法,而高男并未举证证明卖场主管大声「辱骂」指责他,难以认定卖场人员侵害高男自由及名誉。

至于高男主张卖场寄发调查报告到他家,害他被家人责骂,名誉受损,法官认为卖场是依据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要求以及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也没有违法侵权的问题,因此判决高男求偿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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