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5岁的徐姓男子明知自己的经济状况仅属勉持,2021年3月7日凌晨1时许,以通讯软体微信认识刘姓女子后相约见面,谈妥以1万元性交易,刘男随即开车载刘女前往苗栗市一家汽车旅馆。
没想到,双方完成性交易后,徐男竟趁刘女熟睡之际,没付钱就开车离开旅馆。
刘女事后以微信联络徐男,对方都没有回应,不甘损失,向警方报案。
徐男到案后得知事情大条,不但坦承犯行,还在侦查庭中当场赔偿刘女1万元。
法官审酌徐男正值青壮,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竟为逞私欲,以诈术骗取被害人提供性服务,破坏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亦严重侵害社会善良风俗,考量已赔偿对方损失,将他判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3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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