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该公墓的焚坑是供民众焚烧纸钱使用,囤积在焚坑内的高温纸钱余烬属于危险源,永靖乡公所为了解决清明时节大批民众到公墓焚烧纸钱的问题而设置焚坑时,应思考焚坑高温纸钱余烬可能产生的危险,「却只在焚坑在东、北两侧架设高约1公尺铁网围篱,其余西、南两侧仅以土石堆成高约0.8公尺、宽约1公尺的土堆作为阻隔屏障,现场没设置任何警告标示,也没有提供使用焚坑的安全动线及方法」。

法官认为由于焚坑的西、南两侧仍为开放空间,没有外墙或围篱阻隔通行,使用焚坑的民众有可能从西、南侧土堆处丢掷纸钱,因此焚坑的安全性以及乡公所的安全管理都有欠缺。

审酌蔡男事发时35岁,在封装测试大厂矽品精密工业担任工程师,月薪4万6000元,而医院鉴定他的劳动能力减损66%,以他65岁退休计算,劳动能力所受损害为656万余元。

不过,法官认为蔡男是具有智识经验的成年人,应有能力判断焚坑东、北两侧设有铁网围篱,在这两侧丢掷纸钱较为安全,而南侧土堆是由土石及纸钱灰烬推砌而成,成年人站在上面易因土堆松动而滑落焚坑,蔡男应注意、能注意却未注意,贸然站在焚坑南侧土堆上丢掷纸钱,因土堆松动而滑落坑内受伤,自己要负7成责任,乡公所仅须负担3成国赔责任,因此最高法院判决蔡男可获197万元赔偿。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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