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被告杨姓业者在草屯镇经营茶行,自2020年起,向专营境外茶之茶叶社以每台斤125从越南进口茶叶,再以标注「杉林溪台湾茶」、「鹿谷乌龙茶」、「产地:台湾」等字样之外包装,包装该批越南茶叶,以每台斤700元至1300元不等之价格贩卖予多名民众。
另名被告林姓业者在仁爱乡经营制茶厂,与不知情之郑姓业者经营的公司合作,由林姓业者提供台湾茶叶,郑姓业者公司负责行销、贩卖。因该公司有购买每台斤约1000元左右之台湾茶需求,林姓被告以每台斤480元之价格,向杨姓被告经营之茶行,购买90台斤混有越南茶之茶叶。
杨姓被告提供林姓被告茶叶包装样品,林姓被告选定印有「阿里山高山茶」、「产地:台湾」字样之外包装后,由林姓被告茶行员工代为包装,再由林姓被告于2020年11月下旬起陆续以每台斤1050元之价格,贩售计75台斤混充茶叶予郑姓业者经营的公司,该公司支付7万8750元。
侦办该案的专案小组,持南投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于2021年11月22日在林姓被告所经营之制茶厂、杨姓被告所经营之茶行等处执行搜索,计扣得混充茶叶116包(每包150公克)等物证
南投地检署指出,本案系台北市卫生局于2021年9月17日至郑姓业者经营的公司抽验,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茶叶改良场鉴别为「含有境外茶」成分,乃透过台湾高等检察署建立之「加强打击境外茶混充台茶案件协调联系平台」函转该署侦办。
南投地检署表示,该署对于以境外茶混充台茶案件之侦办定从严诉追,绝不宽贷,以维护台湾茶农之心血结晶,避免经济成果遭境外茶混充而损及台茶品质与商誉,兼及保护爱好台茶之广大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