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今年1月28日9时45分,谢男驾驶自用小货车行经彰化县线西乡中车路1巷往北约20公尺处,与柯姓男子骑乘的重型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柯男受伤。

车祸发生后,彰化县警局和美分局员警认定谢男有装载货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之2第1项情形,因而致人受伤者的违规行为。

谢男货车经秤重总重8.25吨,核重3.49吨,超重4.76吨。警方认定超载违规明确,制单举发,移送监理机关。

车祸地点在彰化县线西乡中车路1巷。翻摄Google地图
车祸地点在彰化县线西乡中车路1巷。翻摄Google地图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之2第5项规定之立法意旨,乃因车辆煞车能力与车辆重量有相当关联,行车中遇有状况需煞车,煞停距离将较正常载运量为长,且若发生碰撞,其撞击力道亦较大,为遏止超载,明定汽车驾驶人有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因而致人受伤、重伤或死亡,应吊扣(销)其驾驶执照。

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对于谢男超载违规,裁决处罚吊扣驾驶执照12个月,并应参加道路安全讲习;谢男不服上述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谢男庭讯表示,其货车载运的模具均在车斗内,未超出车身,也没有超高,只是铁制模具较重,故有超重情形,致员警误载因超重而发生车祸。

他强调,该事故是因机车骑士未靠右行驶,致撞击其小货车照后镜,又撞击车门,再撞击货车轮胎,又往前行驶约50公尺才倒地,故机车是撞击货车照后镜、车门及轮胎,并非撞到所载模具,本件车祸与其超载无关。

彰化地方法院。孙英哲摄
彰化地方法院。孙英哲摄

谢男说,本件车祸经鉴定结果亦认为,他驾驶自用小货车及对方骑机车,行经未划分向标线狭路路段,会车时均未注意车前状况,靠右行驶,两车同为肇事原因,足见本件车祸事故系因未靠右行驶,又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非其货车载物超重所致。

法官将上述再函请车祸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研议认定本件事故中,谢男货车超载之行为与本件事故之发生应无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既无积极证据足以证明谢男驾驶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总重量之违规行为,与骑士伤害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监理机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之2第5项、第24条第1项第1款等规定,以原处分裁处原告吊扣驾驶执照12个月,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即难认适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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