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老公5年前过世,我独力扶养2名子女,老公上有一个姊姊,想请问未来公婆过世后,媳妇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律师丁昱仁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中「代位继承」制度,所谓代位继承,依照民法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直系血亲卑亲属时,而继承人不幸在继承开始前先死亡,则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就是孙字辈可以代位已死亡的继承人,承继原有的应继分。

这源自于古代多以「房」为继承单位的观念,因此保留给每一「房」的遗产不会改变,可由后代继续享有,而这也通常是发生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形。

若以读者所问为例,读者的老公(子)不幸早于公婆(父母)过世,则日后公婆往生时,老公就是法条所称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本来是不能成为继承人的,但法律此时为了特别保护而例外规定,读者的2位小孩是可以取代原继承人(父亲)的继承地位,去继承祖父母也就是读者公婆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的概念。

因为代位继承是一般继承的例外,所以一定要符合上述民法第1140条所规定的要件,才能例外享有。因此读者只是原继承人的「配偶」,公婆死亡时不是法条所规定原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所以无法以「代位继承」方式继承公婆遗产。但读者的2位小孩正符合「代位继承」要件,因此可以继承其祖父母遗产。

而在应继分的分配上,因为「代位继承」只是承接先死亡的继承人(即读者老公、小孩父亲)原有的应继分,所以原本老公应该可以获得的应继分由2位小孩均分。譬如于公公死亡时,原本应由婆婆、老公、老公姊姊3人各分得1/3应继分的遗产,则老公虽然先走了,但2名子女可以均分老公原享有的1/3应继分,而各取得其祖父的1/6遗产。(记者郭芷余/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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