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阿斌辩称妻子举证的LINE对话截图,是偷看、偷拍取得,属于违法取证,还说社会上叫「斌哥」的人很多,不能证明是他召妓,自己经营手机店,那支手机是跟员工共用的公务机,可能是别人召妓。
法院认为夫妻同居共寝,密切共同生活,一方不便接电话时,另一方代为接听或查看来电、讯息后转知,也很常见,何况阿斌的妻子不是以强暴或胁迫方式取证,这些截图可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法官勘验阿斌与LINE暱称「漫漫」、「我们不一样」及「日式的洗浴」等对象的对话内容,显见都是与性交易媒介者的对话,虽然阿斌辩称手机与员工共用,但法官传唤员工作证,认为无法证明手机是员工共用,此外,「斌哥」透过所谓公务机的LINE向鸡头预约嫖妓时,会留下另一个手机门号用于联系,而这个门号就是阿斌私人使用的,依据相关事证,一审认定阿斌瞒著妻子多次嫖妓,足以破坏婚姻圆满,也侵害妻子配偶权,审酌后判他赔偿已离婚的妻子1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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