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震清提告指称,检方2020年8月10日侦讯证人李恒隆的影音档,有好几个关键证词充斥杂音,完全无法辨识,受干扰时间接近6小时,且多段内容遭到遮蔽;同月24日讯问李恒隆的影音档,部分内容与录音译文并未完全相符,重要关键证词都是杂讯。
另外,苏震清指称检方2020年9月2日讯问证人李秀峰的影音档也都是杂讯,苏男被起诉后调阅相关侦讯影音,并找一间声纹实验室鉴定,苏男表示结果显示可能经过人为恶意变造、窜改或破坏,才会有杂讯。
但一审依据苏震清的指控,认为全案除了他提告主张的「变造刑事证据」、「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还涉及检方有无触犯「滥权追诉」罪,3罪当中刑度较重的是滥权追诉与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两者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滥权追诉是侵害国家审判权的犯罪,公务员登载不实是侵害个人权益,相较之下,滥权追诉的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所以应该从重,依滥权追诉罪论处。
在这个情况下,问题出现了,一审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犯罪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自诉,但滥权追诉罪的受害者是国家,不是苏震清个人,因此苏男无权提起自诉,一审依据这理由判决不受理。
苏男上诉后,遭高等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最高法院今又驳回苏男上诉确定。
另外,高院认为赵姓书记官并非起诉贪污案的检察官,没有涉及滥权追诉的问题,日前将赵女被控变造刑事证据、公务员登载不实等2罪部分发回一审重新审理,台北地院认为赵女在侦讯开始时按下「开始录音」键,侦讯结束再按下「结束录音」键,她只负责按下影音设备按键,无法控制侦讯室的影音设备是否正常,因此判决赵女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