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指出,外役监遴选要件修正为,须合于有期徒刑执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实据且一年内符合可提报假释之刑期;在监表现良好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等三项要件,始得遴选。

此外,若犯下故意犯罪致死、犯下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务致重伤、脱逃、强盗、加重诈欺、掳人勒赎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等特定犯罪,都不得遴选入外役监服刑。

同时并修正违规移回一般监狱之规定,包括增列违反外役监安全或秩序、违反返家探视规定等情节重大、受伤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于外役监继续执行等各款情形,均应报准后解送移回其他监狱执行之规定。

法务部并配合修订相关办法,包括「外役监受刑人遴选实施办法」、「外役监受刑人返家探视办法」,法务部指出,除了已在9月14日邀集专家学者召开咨询会议,多方了解及搜集各界对相关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今天下午部长再召集法制司、检察司、综合规划司、政风小组及矫正机关等进行修法讨论,订出明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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