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游男(37岁)创业维修门窗,被害女子曾是游男门窗公司的员工,在2020年5月离职。
去年11月23日下午5点多,游男打电话给被害女子,表示要交付重要物品,要求被害女子到其住家对面的门窗工厂碰面;当时被害女子刚下班,不疑有他,遂赴约。
游男见被害女子到场后,随即将其带往工厂旁的仓库,拿了5百元给被害女子,并称被害女子太瘦了,要请被害女子吃早餐。
当时被害女子拒收5百元,并询问游男要交付什么重要物品,听到游男说就是这5百元后,被害女子转身就要离开时,竟被游男一把拉住,且被游男强行抱住,还被游男用下半身磨蹭大腿。
她吓得挣扎反抗,并不断大喊「不要这样」后,才被放开,但随即又再被游男公主抱,吓得她持续甩动双脚大叫「把我放下!」
游男将被害女子抱了约1、2分钟才放下来,他要求被害女子把口罩拿下来,遭到拒绝后,竟把被害女子压制在仓库墙边,硬将口罩扯下,再把脸贴近要强吻,直到被害女子不断反抗及表示要去接女儿下课,他才作罢。
事发后被害女子向游男工厂干部及丈夫告知上述,被害女子与丈夫并跟游男相约在员林分局对面超商对质,之后报案提告。
游男虽坦承交付被害女子5百元后,有正面抱住被害人,但辩称「我是经过告诉人同意后,才抱住告诉人,我没有告诉人所指的强制猥亵行为。」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不思控制自身情欲,对告诉人为强制猥亵行为,显然缺乏对他人性自主权之尊重,造成告诉人身心受创,所为实有不该。
但其并无前科,素行良好,且于审理时终能坦承犯行,并已以20万元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审酌后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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