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刘姓男子原担任苗栗县消防局某消防分队的分队长,去年11月2日晚间6时至8时,与一名女队员同在分队办公室内值勤,竟趁她在办公室厨房加热晚餐不及抗拒之际,伸手握住女队员双手,并突然从正面拥抱女队员。女队员不甘受辱,控告刘男性骚扰。

刘男涉及《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万以下罚金。

刘男见事情大条,事后申请退休获得核准,并积极与被害人调解,终于在今年8月31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遂于9月5日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苗栗地院判决公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