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黄姓女子2021年间任职,负责办理旅客订房登记、确认房款收取及将旅客订房资料输入等,但她缺钱花用,于同年2月4至28日期间,提供个人银行帐户给不知情的旅客付住宿费,金额从5,980元至1万3,160元之间。
旅客汇款之后,黄女便在订房系统内登记,作假帐佯称相关款项已汇入公司帐户。
公司会计人员于月底结帐时发现,住宿费一共短少了3万8,280元,仔细查才发现,有5名旅客有入住,却没有付款纪录,经内部调查才揪出黄女的所作所为。
黄女向业者表示,一时缺钱才会起贪念,公司也马上予以开除处分,并且报警提告,打算讨回这些款项。
黄女面对检警询问,坦承不讳。检方讯后依诈欺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官一审认为,被告正值壮年期,不思以正当途径赚取生活所需,且犯后至今也仅归还其中1笔款项6,980元,又未与被害公司达成和解,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若不想被关,得付出27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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