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年仅20岁的李女向法官主张,2019年2月5日晚间骑机车行经投80线道路,由清流部落往埔里方向行驶,行经1.6公里的明隧道时,该处天色昏暗且无隧道标志提醒用路人。
加上内部弯曲没有照明设备及方向安全导引标示,且水泥柱上的反光图样布满灰尘无法反射,路面满是碎石,导致她骑车撞击水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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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说,这起事故造成她颅内出血、颜面骨折、外伤性气血胸等伤势,经治疗后仍有左半身完全瘫,自己无法起卧、穿脱衣服且大小便失禁需穿纸尿裤,日常生活需依赖他人24小时照顾,无任何工作能力等后遗症。
李女向南投县政府请求国家赔偿遭拒,改向南投地院提起国赔之诉,主张自己因瘫痪未来的看护费用1千多万元、丧失劳动能力损害660多万元、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合计受到的损害达1772万余元。
不过,她也认了自己酒驾须付8成过失责任,因此求偿354万余元。南投地院一审将他驳回,李男不服,上诉到台中高分院。
南投县政府抗辩说,投80线属偏远山区六级道路,标志与标线均依规定设置,沿线设置「慢」警告标志,路面还有限速30公里标志。
该道并非封闭性,没有设置灯光的必要及规定,且入口处还设有警语,事故主因实为李女酒驾,当时已近深醉程度,且严重超速才撞上水泥柱。
二审合议庭认为,李女并未举证隧道内曲线半径及安全停车视距,已符合必须设置弯道标志的规定,且入口处的「隧道中开头灯」、「隧道内道路狭小敬请减速慢行」等警语,效果更优于正式的隧道标志。
此外,该路段5年来仅1件车祸,没有必要设置安全方向导引标志,水泥柱反光条虽有灰尘仍未必全然无效,车祸照片也未见路面满是碎石。因此,李女主张该隧道设置与管理有欠缺,应难采认。
合议庭还说,李女当时血液酒精浓度230.6mg/dl,换算呼气酒精浓度为1.153毫克,根据研究,其驾驶能力减损逾94%以上,肇事率为未饮酒的50倍,因此,此件自撞事故纯属李女本身无照与酒醉丧失驾驶能力所致,与该路段设置与管理并无相关因果关系,二审驳回他的上诉。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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