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子高雄式左转被警拦查 辩赶结婚登记
判决指出,吴姓新娘子去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骑机车在高雄市凤山区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时,直接闯红灯高雄式左转骑上人行道,要到五甲派出所旁的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刚好一名警员正在值勤中目睹吴女违规,将她拦查,吴女一直拜托警员不要举发开单,说她要赶结婚登记才不慎违规;但警方认为这并非交通违规告发的裁量范围,还是依规定告发,开罚18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
吴女不服,申诉未果,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单。她主张自己并没有闯红灯,但警方仍要开罚,她当天因为要办理结婚登记,不想让家人等候,才赶紧签名离开。
她认为她是绿灯才左转,警员也没器材搜证,且违规地点在五甲派出所前应有监视录影设备,却无法调阅路口监视器厘清当下实际状况,她认为这张罚单仅依警员「主观上自认」目视她违规,有欠允当,要求撤销原处分。
法官:结婚登记不是不罚的理由
法官审理时调阅举发警员的职务报告指出,吴女确实有闯红灯、违规左转骑上人行道的事实,且她违规被拦查后,说她要去旁边的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一直要求警方不要制单告发,但警员告诉她,办理结婚登记不是交通违规告发的裁量范围,还是必须告发。
法官认为,警方当场举发交通违规并不以照相或录影存证为要件或唯一证明方法,此案警员所述目睹吴女违规闯越红灯的过程,客观上并无明显矛盾或悖离常情之处;且根据凤山五甲派出所取缔交通违规现场图,吴女违规时警员处于迎面对向的相对位置,没有遭遮挡或有误差的可能,因此认定吴女确实在该路口有闯红灯的违规事实,驳回她的异议,判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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