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告指出,她在2000年认识杨姓男子,同年10月就在汽车旅馆被杨男性侵,杨男每次都以其他理由约她见面,并在不尊重她、违反她意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
她控诉杨男一直都是以上位者之姿态对她呼来唤去,强迫她在野外与他性交或帮他口交,以满足个人私欲,丝毫不尊重她的个人意愿。
女子还说,杨男每次每次都是强行插入后再体外射精,且都强迫她跪在他的生殖器旁,以手压她的头部帮他口交直到射精。
她曾跟杨男说:「你有经过我同意吗?」杨男却回:「干妳还需要妳同意?」然后就用生殖器插入其阴道逼她就范,令她觉得很愤怒,觉得这都不是她想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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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供一份表格,详细记录她被杨男性侵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时间甚至精确到时、分,前后共154次。
第1次为2000年10月9日在台中市一家汽车旅馆,第154次则是在杨男位于新竹的住处,地点包括汽车旅馆、学校宿舍、车上、太平山森林游乐区、双方住处。
还有与杨男出游所住的日本冲绳度假饭店及垦丁、冬山河、奋起湖、礁溪等国内景点饭店。
杨男到案后不否认与女子发生多次性行为,但辩称都是你请我愿,检察官调查后认定2人是男女朋友。
检方指出,以女子未利用脱离杨男的机会即刻报警或向人求救,也未拒绝与杨男碰面,仍多次与杨男前往饭店投宿、共赴日本旅游,并多次、密集前往被告位于桃园、新竹之住所等等,认为性侵罪证不足,对杨男不起诉处分。
女子不服,提出再议被台中高分检驳回,再向台中地院声请交付审判。
杨女向法官说,她与杨男并非男女朋友,之所以未即刻报警并与杨男反复见面,系因苦无证据,须待搜集证据完毕后再寻求司法途径将杨男绳之以法。
她还说,如果系自愿与被告发生性交,「岂会将历次性行为之时间、地点、行为模式逐一记载?」
不过,法官采纳检方不起诉及驳回再议的理由,认为女子绝大多数的陈述,均为单一、片面指诉,所提供的验伤报告、LINE对话、口交影片,均难认定杨男违反其意愿对她性侵。
至于女子提供的「性爱日记」,真实性已有疑问,纵使为真也不足以证实杨男性侵,而双方是否男女朋友也与是否违反对方意愿发生性行为为二回事。
法官认为,检察官于侦查中已调查的全部事证,均不足以证明杨男在历次性行为中有「违反声请人意愿」之事实,检察官先对杨男不起诉处分,后驳回声请人再议,均无违背起诉法定原则,女子声请交付审判无理由,应予驳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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