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政府1990年为平衡中美贸易,由民航局以民航作业基金向美国购买多架飞机租给华航,约定其中6架飞机租期期满后,由华航取得所有权,但事后立法院、监察院认为租机合约违反《国有财产法》,立法院1999年决议要求民航局收回这6架飞机。
2002年,民航局与华航签立终止飞机租赁契约协议书,飞机由国有财产局(现为国有财产署)标售,华航付了多年租金却无法依约取得飞机,提告主张溢付12亿余元租金,要求民航局返还。
一、二审认为双方合意终止契约、调整租金,并无溢付,均判华航败诉,但更一审日前逆转改判民航局应返还溢付租金1亿7872万余元,并依年息5%加计利息,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确定,民航局共须给付华航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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