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今年5月5日头份市公所接获报案,前往头份市某市区道路,针对占用道路的部份路霸行为开出违规通知书。

后来,邱姓妇人(45岁)猜想应该是住隔壁的叔叔检举,当晚8时许在通知上书写「检举人XX路XX号」。

邱女的叔叔看到后大为光火,加上早年跟邱女父亲、亲兄弟早有嫌隙,愤而举证控告邱女涉嫌触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妨害名誉罪嫌。

邱女到案后向检警坦承,市公所张贴违规通知书上,加注的字句确实是她书写,但否认有妨害名誉。

检方认为全案「不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图为苗栗地检署外观。杨永盛摄
检方认为全案「不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图为苗栗地检署外观。杨永盛摄

检方调查,刑法第310条诽谤罪,均须以传述之事「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为要件,但检举路霸违规行为,此乃促使公权力伸张之举动而维护民众居住之正义,邱姓被告书写该文字纵有不当或不实,客观上实难认为有何足以贬损居住在地址住户名誉,检察官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日前侦结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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