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刘昌坤是南投县国姓乡代表第21届乡民代表,2020年7月22日至24日,国姓乡代会举办为期3天的临时会,刘昌坤正巧与地方社团「国姓鹿游趣」于22、23日到屏东参访。

刘男于22日上午搭乘「国姓鹿游趣」社团之游览车前往国姓乡代会,先在临时会22日、23日的签到名册上签名后,再搭乘游览车前往屏东。

23日晚间,刘昌坤返回南投后,隔日24日上午才至国姓乡代会参与临时会,并在24日的签到簿上签名。

代表会的会计及出纳人员误以为刘昌坤22日至24日均参与会议,核发每日2450元的出席费(连同交通费、杂费),共7350元给刘,刘昌坤因而诈得23日出席费2450元,被依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

台中高分院。鲜明摄
台中高分院。鲜明摄

刘昌坤坦承犯行,并在侦审中主动缴回犯罪所得。法官认为刘男有悖公务员清廉官箴,损害国家公务员廉洁端正之形象。

但审酌他未曾有犯罪科刑纪录、犯后态度良好,将他判刑1年10月、缓刑伍年,并向公库支付20万元,褫夺公权2年。

刘男认为自己只诈领2千多元,「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上诉请求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并请求将缓刑期间缩短为2年,支付公库金额减为5万元。

不过,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符合比例原则,难认有不当之处,予以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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