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协会会后发布新闻稿表示,政府在2008年6月松绑台湾存托凭证(TDR)政策,陆续开放香港证交所、韩国交易所上市公司来台发行。到2019年,累计来台筹资TDR的企业,把从台湾集资的资金汇回母国至少将近6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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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TDR陆续衍生许多争议,在法院判决中也出现很多不同见解,最高法院有认为TDR为外国有价证券,也有认为TDR为我国有价证券,另外也有见解认为TDR虽属我国有价证券,但是依「外国募发准则」所「核定」。由于见解不同,适用《证券交易法》的法条不同、法律效果不同、罚则不同、罪刑不同,造成许多实务问题。

前行政院长陈冲与会时发表自己的看法。翻摄画面
前行政院长陈冲与会时发表自己的看法。翻摄画面

有鉴于此,中华人权协会与台湾法曹协会昨天联合主办「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邀请前行政院长陈冲,以及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高思博,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我国著名宪法学者李念祖等人,共同讨论相关法律问题。另外具律师背景的财金立委李贵敏,也应邀出席。

前行政院长陈冲与会表示,在民事或刑事上该如何认定TDR,其实很值得探讨,尤其民事上有一点赔偿责任,但刑事不一定负责,因为刑事是牵扯到人权,所以通常都很严格。

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李念祖说,此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证交法》对于有价证券认定交由主管机关定义,但是,若出现了刑法责任,将涉及空白刑法问题,而《证交法》对于违法交易有价证券的刑事责任很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罚金,刑事责任非常强,过去大法官已不只一次对于证券交易的空白刑法提出违宪认定的解释,也已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

高思博强调,就过去案例来看,当事人在交易时,TDR并未被列在证交法的有价证券,但后来经过主管机关「补充认定」后,遭法院裁定行为违法,导致当事人遭遇严重刑罚后果,若法律迟迟无法针对TDR明确定义,将持续产生严重侵害人权疑虑。

陈冲则认为,是否认定TDR是有价证券,若只透过证交法第六条来概括授权「很危险」,且由于财政部在1987年发出的第九○○号函释不清不楚,至今能否适用其实可以讨论,就会有「用明朝剑斩清朝官」的疑虑。呼吁应该要正本清源,改变鸵鸟立法,并且盘点不清楚的函释结果,并呼吁应该「民刑分治分途管理」,民法刑法责任应该分野。

李念祖提到,1987年发布函释的时间点距离解严不到2个月,当时还存在解严前的管制心态,但时至今日对于空白刑法的作为上,仍维持原本做法,已造成司法上各种问题,这部分需要实务运作及学理来丰富,不论实务界、理论界及学术界,在此议题上确实有重新思考的必要。

高思博则说,TDR争议是一杯「有毒的鸡尾酒」,由于过去发出的函释是直接颁布、并未经过立法院审查,加上社会民情及立法机构习惯用刑法来解决问题,导致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授权明确性、以及溯及既往等争议;且证交法恐只是冰山一角,空白刑法是严重问题,包括环境、食安、医药等面向也都可能出现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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