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因感冒症状就医竟瘫痪
判决指出,当年就读澎湖科大的汪女年仅19岁,2008年5月20日她因感冒发烧等症状,至三总澎湖分院急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离院,但隔天仍因感冒症状持续不退,再次前往该院就诊,周姓主治医师诊察后,认为是右侧急性肾盂肾炎合并败血症,当日下午1时20分住院治疗,并以静脉注射第三代抗生素。
5月22日上午7时许,因汪女钙离子值过低,周姓医师嘱咐护士注射葡萄糖酸钙,2小时后由护士加快点滴速度,汪女随即出现抽搐、双眼上吊、嘴唇发黑、意识状态改变、癫痫发作及休克等现象,周姓医师紧急插管投药后,汪女生命症象恢复稳定,但意识状态仍未恢复,转院到奇美医院治疗,仍因缺氧性脑病变而四肢瘫痪,无法复原。
案发后隔年,她因已经无法自主行动,日常生活均需人照顾,已达心神丧失程度,已受宣告为禁治产人,至今超过14年,她的状态仍未有改善,被认定终身瘫痪无法工作,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缠讼14年 两度判医护无疏失免赔
家属提告民刑事诉讼,刑事部分,检方认为周姓医师并无疏失将他不起诉。民事部分一审认为是护士加快点滴速度才诱发汪女癫痫,判护士和医院连带赔偿1312万元。
案经上诉后,高雄高分院认为,依据医疗常规,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后,48小时内不得接续施打葡萄糖酸钙,但汪女却在不到24小时内接连施打,认定周有医疗疏失,应与三总澎湖分院连带赔偿汪女医药费、看护费、丧失劳动能力损失与精神慰抚金合计1551万元。
后来案件两度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审、更二审都认为医生、护士无医疗过失,一毛钱都不用赔。
汪女家属不服,继续上诉,高雄高分院更三审再度翻盘,合议庭认为周姓医师疏未注意不能在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后48小时内接续使用葡萄糖酸钙,就指示护士为汪女施打葡萄糖酸钙;而护士则是疏未注意彻底清洗输注套,且在发现输液管路阻塞或内容物混浊状况时,加快点滴输注速度,亦有过失,认定汪女可求偿金额为1627万余元,因汪女仅请求1551万1722元,因此全数判准。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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