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中市大里区的租车公司向法官表示,李姓男子于2021年10月22日来租车,约定租期从当天晚上7时15分起只租1天,租金每日4500元,租约中明定,如果李男因违规被吊扣牌照,应负担该车在牌照吊扣期间的租金。
没想到,隔天凌晨2时许,李男在国道3号南向198公里彰化路段,以时速190公里超速行驶被拍照举发,遭中市交通裁决处裁罚,从2022年2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止吊扣牌照6个月,依每日4500元租金计算,公司6个月无法营业损失共81万元,但李男只给付4万元,要求他应给付不足的77万元。
李男则说,租车公司原本可以租用车为由向裁决处申请免扣车牌,却刻意对他隐瞒,骗他签下和解书,同意赔偿公司无法营业损失的一半,即40.5万元,此乃诈骗行为,后来租车公司申请免扣车牌获准,裁决处改对他裁罚8千元。
他不满要赔偿租车公司损失又要付罚锾,提出申诉,裁决处才又对租车公司处以吊扣牌照6个月。李男主张,扣牌是对租车公司诈骗行为之处罚,与对他的超速处罚并非同一件事,租车公司不能向他求偿损失,还得退他4万元。
不过,法官认为,租车公司车子因李男超速被吊扣牌照6个月是事实,自然可以依合约规定求偿该车因被吊牌无法营业的损失,与租车公司有无诈骗李男无关,遂依双方合约内容,扣除已给付的4万元后,判决李男应给付租车公司36万5千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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