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调查,林姓男子在皇昌营造公司担任皇昌公司所承揽国道2号大园交流道至台15线新辟高速公路工程(国2甲线)之现场工地主任;皇昌公司将下部结构、场铸工法、桥面板及护栏发包予李姓男子负责的昭明公司承揽,并由另一名李姓男子担任工地主任。

桃园地检署指出,李姓工地负责人等3人为从事指挥、监督及执行安全卫生业务,应注意现场未按图施作,而致有长向未设置交叉钢筋、样筋主筋搭接支数不知,焊接焊道长度不足、斜拉锚定使用较细之钢索情形,且依当时施工情形,均无不能注意之情形而疏于注意,今年2月25日下午2时45许,进行钢筋样架施行吊车解除样架吊索时,发生钢筋样架崩塌坠落,工人因安全带固定于样架上,连同样架钢筋坠地,经送医急救后不治死亡。

案经桃园地检署签分侦办,林、李等3人坦承不讳,认定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以及过失致死等罪嫌,惟考量3人并无前科,犯后坦承犯行,已赔偿死者之女580万元等情,予以缓起诉1年,缓起诉处分确定后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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