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去年11月间,被告周姓里长接到里民陈情,指唐姓女子占用水利地及国有地多年,搭盖铁皮建物出租供人经营卡拉0K营利,引发接电及水患等问题。
周姓里长找上唐女沟通,两人意见不合,爆发口角,周姓男长不满被唐女骂说欠钱,且还被咒骂里长选不上,气得回骂「干你娘机掰」,结果遭唐女提告妨害名誉。
被告里长庭讯表示,唐女不认错,频转移焦点,还诬陷其妻欠钱,事实上是唐女欠他妻子钱,他基于维护名誉,激愤下才会说「干,妳是在说什么!」,并不是骂「干你娘机掰」。
该里长强调,他当里长10多年,善尽职责,还率先承接地检署所指派的社会劳动业务,提供弱势送餐等服务,因此曾获绩优表扬,唐女中风时,他还曾为唐女送餐1年多,他只是基于职责沟通,唐女不思己过,还出言刺激与挑衅,他认为唐女也有过失。
唐女则说,周姓里长的言论已侵害她名誉,让她身心痛苦,事后也未曾道歉,甚至表现出仇恨态度,她因此才求偿精神慰抚金10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周姓里长应服务里民,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却公然以粗鄙、轻蔑言语辱骂原告,令原告受辱,精神上感到痛苦而受有损害,已贬损原告人格的社会评价及名誉。
考量到原告唐女生活依靠政府每月补助7千多元,审酌后依公然侮辱罪判周姓里长裁处罚金4千元,民事判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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