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去年9年25日凌晨2时许,庄姓男子开车行驶在高雄中山一路由北往南方向,他见前车油箱盖没盖好,好心开到旁边摇下车窗,按喇叭用手比划提醒对方,但对方没有理会他,往前一直开,庄男也就作罢。
两车开到新兴区六合一路与七贤一路间的中山一路路段时,刚才那辆车突然开到庄男左侧,副驾驶座男子摇下车窗,手里拿著空气枪先指向天空,后来指向他,他心生畏惧,赶紧打电话报警,同日中午警方查获亮枪恐吓他的童姓男子,并在他车上扣得空气枪一把。
警方将枪枝送验后,认为不具杀伤力,也不是枪砲主要组成零件,更不是公告查禁的模拟枪,因此检察官侦查后仅依恐吓危安罪将他起诉声请简判。
童男辩称他以为庄男是在逼他车才亮枪吓吓他,法院审理认为童男未能理性控制情绪,率尔持空气枪恫吓他人,致庄男心生畏惧,影响社会秩序及治安,依恐吓危安罪将他判拘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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