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刘姓男子去年6月10日清晨5时许,在南投县彰南路一段巷弄内停车场旁,地面发现有人落下的皮夹,打开取走所有现金后,将皮夹遗留于现场,直到附近居民看到皮夹时,发现是蓝姓友人所有,因此找到当事人归还。
蓝男惊觉皮夹内原本的现金5万6000元全数不见,因此报警处理,警方调阅监视器,发现刘男涉嫌重大,传唤他到案说明,但刘男却坚称只有拿1700元,对于失主的说法,他不认同表示。
蓝男指出:「要这么说,我也没办法!」只好对刘男提出告诉,由于刘男侵占遗失物为事实,因此检方讯后对刘提起公诉。
南投地院一审时,双方对包夹内现金到底有多少展开攻防;蓝男提出证据,表示自己当时刚领薪水,月薪5万元的他,再加上皮夹内原本6千元,所以刚好是遗失金额。
蓝男的老板也出面作证,表示蓝男领薪时间大部分在每月5到10日间领钱,而他都是给予现金,并拿出薪资单证明。
警方再根据蓝男说法,扩大调阅监视器,证明蓝男领薪后就返家,未有其他消费等情事,且被邻居捡到前,只有刘男碰触过该皮夹。
法官认为,相关证据都能说明,蓝男钱包内真的有现金5万6000元,认定刘男的说法根本是卸责之词,不足采信。因此判刘男罪名成立外,还处以上述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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