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杨姓男子(32岁)因为无法准时付应给的薪水,陈姓男员工多次索讨不成,两人因此产生争论,互相龃龉致不欢而散。但陈男仍旧不满,因此于2020年11月27日晚间,酒后到杨男聚会的地方,打算与杨继续理论。

杨男不满遭到打扰,徒手殴打陈男,还把人拽到大街上、并拖回自己住处继续殴打,导致陈男左眼角、鼻子受伤流血之伤害。

居民听到惨叫声,赶紧向警方报案,警方到场后陈男才脱困。警方也依强制、伤害等罪,当场将陈男移送法办。

杨男面对检方讯问坦承不讳,而受伤的陈男但不愿意追究提告伤害罪。

法官认为,杨男逼使他人行无意义之事,认定其妨害自由、强制罪名成立。资料照
法官认为,杨男逼使他人行无意义之事,认定其妨害自由、强制罪名成立。资料照

不过,杨男任意控制他人行动,已触犯《刑法》第304条强制罪,考量他曾有毒品、枪砲及诈欺等前科,因此检察官予以提起公诉,并声请简易判决。

杨男面对检方讯问坦承不讳,而受伤的陈男但不愿意追究提告伤害罪。

不过,杨男任意控制他人行动,已触犯《刑法》第304条强制罪,考量他曾有毒品、枪砲及诈欺等前科,因此检察官予以提起公诉,并声请简易判决。

一审时法官认为,被告杨男只因为劳资纠纷,竟然不以冷静方式处理,动手伤害他人之身体,行为实属不该,考量他犯后坦承,且被害人不予追究,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3万元换取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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