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指出,此案一审先前认定詹女成立「拐带儿童行为」,因此于2019年10月裁定命詹女将女儿交付给蓝男,并得带回义大利,另酌定詹女每半年可跟女儿在台湾同住2周,女儿机票费用由父母各负担1/2,在不影响女儿日常作息下,詹女可透过书信、通讯软体或电话等方式联络女儿。

但最高法院认为,此案程序监理人曾以报告表示,不建议让女儿频繁转换居住地,可设定主要居住地,并规划长假期,让女儿与另一方(父亲或母亲)相处,而一审没有参酌程序监理人的意见,也没考量女儿是否已习惯我国生活,就强制她移居义大利,这样是否造成她心理、生活冲击,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一审均未调查,并不洽当。

 

另外,依据程序监理人的报告及义大利检察机关2018年指派儿童神经精神病学医生所提出的访视报告,最高法院认为年仅8岁的女儿心智成熟度不如成年人,她的意愿及意见陈述,似乎极易受到主要照顾者的影响,而陷入两难的忠诚困境,势必承担身心无法承受的过度责任,因此法院在探究她的真实意愿时,应注意排除父母及家族成员不当干扰。

由于小女孩目前在台湾生活,已有一段时间没跟父亲相处,最高法院认为在不影响生活、就学情形下,能否由程序监理人作为沟通桥梁,逐渐引导她与父亲及义大利家庭成员相处,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征询她的真实意愿,这些前审并没有考量,就驳回詹女的抗告,因此最高法院今废弃原裁定,将假处分案发回一审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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