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廖姓女子(28岁)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任职某电信门市。2020年4月3日下午2时许,陈姓女子到门市购买手机时,廖女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陈女的身分证、健保卡影本,贴黏于门号申请书,事后自行伪造陈女亲笔签名。
廖女申请的门号为月付699元的上网高速方案, 申请书填写完毕之后交付电信公司,该门号也因此成功得以使用,廖女也自行使用该门号,并获得一台平板电脑。不料,陈女同年5月12日,回到门市办理其他业务,当下被柜台人员告知,还有电信费用未缴纳。
陈女纳闷,电话费都如期缴纳,怎么可能会漏缴情况,经详细询问之下,才发现该门号根本不是她同意申办的,立即申诉电信公司,并报警处置。
警方循线找到是廖女所为,面对检警侦讯,她坦承不讳,检方也对廖女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廖女也因此丢了工作。
法官认为,廖女为了业绩,做出可能损害他人信誉之事,所为实属不该,考量双方达成和解,廖女也赔偿完毕,犯后态度尚可,因此处以上诉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6万元换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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