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为恶臭是食物没清理

判决指出,李姓男子2020年3月7日向吴姓女房东以2万元承租新北房屋,并约定不得转租或已变相方法让他人使用。没想到李男承租后经常没缴房租和水电费,同年12月2日因电力公司通知房东将要断电,房东才到租屋处想把水电费催缴通知转交给李男。

到了租屋处,房东按铃都没回应,她闻到屋内传出恶臭,以为李男吃完东西没清理才发出腐败气味,因此将通知书塞入门缝后,在门上留下纸条提醒要清理垃圾及按时缴纳水电费后就离开。

满屋尸臭房东崩溃求偿

想到12月5日房东接到警方通知,一名俞姓男子在该租屋处浴室上吊自杀,房东才知道李男将屋子借给俞男使用,导致此屋变成凶宅。而且俞男在屋内死亡多时,尸臭味弥漫屋内各处、尸水渗入地砖,导致房东必须清除尸臭、更新浴室、厨房、冷气、家具等全数翻新,让她气得向李男求偿屋价减损费用181万及修缮费用77万余元,共258万元;同时她也主张俞男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也应与李男一同赔偿这笔钱。

夸张的是,就算房东表示不续租,李男在俞男过世、房东整理好房子后仍继续占有该房屋不搬走,因此房东另向李男要求给付从去年至今每月2万元的租金。

法院审理时李男未到庭也未具状说明,俞男的继承人是他姊姊,姊姊具状表示弟弟有心理疾病,是否因忧郁症影响而有此冲动行为不得而知,因此难认他对房屋贬值有间接故意,且弟弟无遗产可供继承,因此主张她不须赔偿。

法官:凶宅定会减损屋价

新北地院审理认为,凶宅不像房屋毁损可以修缮,它会造成一般人心存阴影而排斥承租或购买,导致交易价值减损及流通障碍,影响所有权人的使用收益,其价值减损程度不亚于物理上的毁损、灭失。

再者,内政部公告的成屋买卖契约范例,将建物内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致死情事,列为买卖应确认事项,及《强制执行法》也有规定建物内如有非自然死亡,应载明于不动产拍卖公告。因此,发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的不动产,其交易价值将因此贬损,应为社会大众所知悉。

法官判房客要为友人行为赔偿

法院认为,俞男在该屋内自杀时,是年满23岁的成年人,在自杀前曾写下遗书,且曾向家人留言、交代后事,足以认为俞男轻生时具有识别能力,认知他的举动将使房屋成为凶宅,而造成交易价值大幅减损,因而认定他有间接故意。

法官认为,李男违反租约让俞男使用该屋,须负赔偿责任,该屋经不动产估价师鉴价后减价比例为22.68%,减损价格为181万余元,再加上8万余元浴室翻新费用,判决李男须赔偿房东189万余元;且须给付自2021年3月开始的每月房租2万元至返还房屋为止。

而俞男姊姊也须在遗产范围内给付房东189万余元,这笔钱若李男或俞的姊姊其中一人付完,另一人就不须再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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