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家住竹山镇一栋大楼的戴姓女子,长期与邱姓女子不合,两人见面就会有些许口角,去年2021年11月18日上午近10时,戴女在大厅遇到对方,基于公然侮辱之犯意,开口骂了对方,一旁还有不少住户经过,目睹整个过程。

邱女不堪受辱,事后向南投法院提告妨害名誉。面对检方询问,戴女坦承有说过这句话,但双方经协调未达成和解,因此检方将戴女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法官认为戴女的辱骂行为,足以贬损原告人格,因此认定公然侮辱罪成立。资料照
法官认为戴女的辱骂行为,足以贬损原告人格,因此认定公然侮辱罪成立。资料照

审判时法官认为,戴女所为足以贬损被害人的名誉及社会上之人格评价,所为实属不该,且事后又未达成和解,考量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因此处以上述判决,可上诉。罚金如易服劳役,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