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被告饶男与王男于去年5月至6月间,在彰化县福兴乡、鹿港镇等地,接连犯下11起砸破车窗的汽车窃盗案件,并企图对其中1名被车主掳车勒赎,但未得逞。
饶男落网后,经检方提起公诉,彰化地院依通常程序审理,饶男于准备程序进行中自白犯罪,经合议庭评议认宜以简易判决处刑,审酌后依恐吓取财等罪,判决饶男应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千元折算1日。
饶男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他提出的理由为其犯案后深感悔悟,一直努力工作,他的孩子出生后,金钱压力庞大,他始终坚持努力以劳力工作赚钱,未再犯案。
他在货运公司上班1个月薪资约4万元,每月给前妻子3个月孩子所需花费约2万5千元,他还有当舖的债务要清偿,若要缴纳易科罚金的金额,他实在无力承担。
饶男上诉还指出,他事后到医院检查,医师诊断他有盗窃癖,需要以比理辅导方式治疗。他提起上诉请求法官能从轻量刑,或以服劳役等其他方式取代入监执行,让他可以继续赚钱养活孩子。
承审法官认为原审就被告饶男量刑的责任基础,已于判决理由中敍明,并审酌本案犯罪之情节、所生损害及被告智识、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而为量刑,依整体观察,原审量刑实属妥适,饶男上诉请求从轻量刑,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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