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许姓男子(24岁)去年12月19日中午12时许,到集集镇该租车行,以1天500元的价格,向翁姓业者租用机车,预计当天晚间6时归还,不料,许男却逾时未归还,还把机车骑回台中,变成了自己的代步工具。

业者曾多次联系要求还车未果,无奈之下在隔月,即隔年元月12日向警方报案,希望可以找回生财工具,警方将车辆列入失窃名单。而台中市警方在同月25日下午16时,发觉许男骑乘的机车可疑,因此透过系统查询,才发现是一部失窃车辆。

许男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侵占罪成立。资料照
许男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侵占罪成立。资料照

警方当下将许男及机车带回警所侦办,许男面对检警侦讯坦承不讳,他供称,机车用来平日上下班用途,一时失虑才会这么做,检方依法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机车也顺利回到业者手中。

法官认为,被告许男租用机车到期不还,造成业者营业损失等,所为实属不该,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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