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铭在会中清楚指出,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国内」有价证券,而台湾第一档台湾存托凭证(TDR)在1998年上市「福雷电TDR」,因此主管机关在1987年9月12日发布第00900号公告,不可能预先将台湾存托凭证(TDR)纳入,而且1987年第900号公告之适用前提是「外国」有价证券,因此,台湾存托凭证(TDR)尚未被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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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也指出,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条对有价证券之规范模式,采「有限列举、概括授权」之方式,授权主管机关专属核定权,得依实务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为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
首档台湾存托凭证(TDR)是87年发行的新加坡公司福雷电子TDR,到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前,长达14年期间,如果主管机关没有行使核定权,将台湾存托凭证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台湾存托凭证将有14年不受证券交易法规范的空窗期。
因此,金管会向来主张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已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
但有律师忧心,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规范之有价证券?是否属900号公告核定之有价证券?是否适用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条之2规定?争议不断,不仅乱象丛生,更不利人权保障!
律师指出,《证券交易法》于101年1月4日修法,当时提案之9名立法委员罗淑蕾、卢秀燕、费鸿泰、蔡正元、翁重钧、罗明才、余天、薛凌、高志鹏等人及金管会,为配合外国企业来台上市(柜),增订第165条之1、第165条之2,以为相对应的管制规范。
修法过程中前后任之金管会主委陈冲/陈裕璋,完全未曾提及900号公告已经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可见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否则何须再以增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方式加以规范。
律师提及,《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立法理由,亦提及第二上市(柜)外国公司,其有价证券于我国募集、发行及买卖之行为,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例如外国公司据以组织登记之外国法律,对保障投资人较有利者,得适用其母国法律),准用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文规定为管理、监督,并逐一列出其准用之条文。
事实上,台湾存托凭证经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依据,主管机关向来认为,是前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依《证券交易法》6条第1项以900号公告所核定。但司法机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3号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0号刑事判决)则认为,是前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以81年6月20日(81)台财证(一)字第01327号令订定发布「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改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所核定。
律师质疑,「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改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授权依据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95年4月4日配合证券交易法修法,改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并非证券交易法第6条,故「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改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并非核定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之依据。
虽然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目的,是将第二上市(柜)外国公司来台之相关有价证券,在我国募集、发行及买卖之管理、监督,用证券交易法规范,而此举用意即系要将台湾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法规范,以符合法律明确性及罪刑法定原则。但却因为法条文字用语不明确,导致最高法院荒谬的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与台湾存托凭证无关。 台湾存托凭证既不在900号公告核定范围,而「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改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亦非核定依据,
因此,律师认为,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纵使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最高法院却又认为本条与台湾存托凭证无关。 今年5月份立法院财委会在该次修法并未解决台湾存托凭证法律明确性问题,导致台湾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法上之定位至今不明,而行政、司法机关各自解读的行为,也造成乱象横生,以如此充满争议及不确定的法条对人民进行刑事处罚,不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影响司法审判公正性,更对于人权侵害甚钜,
因此,确实有必要透过修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将该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台湾存托凭证TDR写清楚,从根本解决问题。 律师强调,蔡英文总统上任后最被期待的就是司法改革,也亲自主持司改国是会议,而司改国是会议结束至今迈入第5年,其中包含「冤案检讨机制」、「刑事冤案特别救济制度(CCRC)革新」、「刑事通常审判程序改为卷证不并送」等,攸关避免冤案的部分,至今仍未获得落实,变成没有具体进度、被遗忘的决议。
律师说明,因为当初99年立法院国民两党一共有9位立法委员提案增修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就是为了要解决第二上市柜公司来台发行的台湾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以符合法律明确性及罪刑法律师呼吁,但因为当时立法有缺漏未将该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台湾存托凭证TDR写清楚,导致数起冤狱产生,因此呼吁蔡英文总统、司法院及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应尽快修法,使台湾存托凭证法律地位得以明确,避免冤案丛生,以落实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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