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楷曾任台中县议会秘书及县市合并后的台中市议会秘书长,被控在2004年的「台中县议会议事堂数位显示幕系统及民众广场数位资讯显示板工程案」收受厂商贿赂350万元,2012年的「台中市议会新议政大楼装修及设备工程建置案」收受厂商500万元,以及「台中市议会新议政大楼国际会议厅暨议事空间多媒体系统建置案」向厂商收取回扣2588万元。

陈健楷一审被判刑20年,二审判13年6月,更一审则判刑16年,更一审后的上诉案,最高法院驳回其中的「台中市议会新议政大楼装修及设备工程建置案」,判刑8年4月确定,陈入监服刑,其他2案则发回更审。

台中市议会。翻摄Google map
台中市议会。翻摄Google map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开庭时,陈健楷坦承犯行,但合议庭审酌陈先后议会秘书、秘书长,却未能洁身自爱、以身作则,1案收取厂商回扣2588万元,达工程款四成,另1案收受厂商贿赂350万元达工程款一成,严重破坏公务员形象、间接影响工程品质,且至今未缴回犯罪所得,分别依贪污罪将他判刑10年、7年。可上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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