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户籍法》规定关于撤销户籍登记,管辖机关为户政事务所,并非苏男主张的台北市政府,且仅限本人、原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并非任何人都可向户政事务所申请撤销户籍登记,不仅苏男以台北市政府为撤销认领登记的相对人,于法不合,另外,苏男与蒋家人在身分法上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户籍法》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或认领登记本人、原申请人,因此苏男没有资格声请假处分。
至于选举公报及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记载,法官认为必须由台北市选委会依户籍登记资料编印,苏焕智在法律上没有资格主张撤销认领登记,仅称认领是否有效,牵涉庞大选举利益,却没说明要保障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为何,加上他没有说明假处分的声请有何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苏的抗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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