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李男与被害女子是店长与店员关系,李男因长期心仪被害女子,今年5月27日上午11时许,以更换滤心为由,请被害女子跟他上到2楼后,即违反被害女子意愿,猥亵及强吻被害女子得逞,并以双手将被害女子双手压制在墙壁上。

李男随后见被害女子反抗而滑倒在地时,即以身体加以压制,并性侵得逞。被害女子不堪受辱,事后报警,全案由彰化地检署侦查起诉。李男于警讯、侦讯及彰化地院准备程序庭时均对犯行坦承不讳。

彰化地方法院。孙英哲摄
彰化地方法院。孙英哲摄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李男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有犯案习性而具有高度恶性,且犯后坦承犯行,并与被害女子达成调解,已赔偿损害,且获被害女子原谅,其犯行虽属不该,然其所犯之强制性交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纵科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犹嫌过重,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

法官判决指出,审酌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李男1年8月徒刑,考量到李男因一失虑而致犯此罪,且已与被害女子达成调解,经此侦审程序及刑之宣告,已足促其警惕,信无再犯之虞,故上述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以启自新,同时谕知其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