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台中市黄姓男子去年11月30日下午2时许,开车行经国道1号南下246.1公里处,因行驶内侧车道时速仅94公里,未依最高速限行驶,被该处陆桥上的国道警员测速照相,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黄男开单处以3千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1点。

黄男向法官抗辩说,当时行经该处发现发现前方陆桥上有人停车并鬼鬼祟祟,他想起新闻曾报导天桥上有人跳下,或有人向行驶中车辆丢弃石块,因此为了行车安全本能地减速至94公里通过。黄男还说,国道警员违规把车停在县道的陆桥上,自己先违法再不当取缔,惊吓用路人的行车安全,请求法官撤销罚单。

黄男违规地点位于国道1号云林路段南下246.1公里处,国道警方站在陆桥上取缔。翻摄Google街景
黄男违规地点位于国道1号云林路段南下246.1公里处,国道警方站在陆桥上取缔。翻摄Google街景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表示,该路段同向共有3车道,依规定除超车或因道路壅塞外,容许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根据路况影像显示,当时并无交通壅塞,前方有足够加速空间,但黄男时速仅94公里,已明显违规,且黄男行经该处时并无异常加、减速的行为,可见他声称担心有人跳桥或丢石头的说法为推托之词。

台中地院法官根据举发照片等相关证据,认定当时高速公路内侧车道未塞车,前方没有车辆阻挡,黄男也没有超车的动作,未依规定时速行驶内侧车道,违规事实明确。

法官还说,黄男虽辩称担心有人从陆桥跳下或丢石块才减速,但这只是他单纯的心理预期,客观上并无发生任何紧急状态,必须让他在超车道降低速度,因此不符合行政罚法有关「紧急避难」不罚的要件,因此驳回黄男的主张。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