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车商向法官表示,2022年2月8日与邱姓妇人签约,以55万元向她购买一辆2019年份的HONDA自小客车,并于隔日完成付款,但事后经SAA竞拍车辆查定表,发现该车在2019年3月6日曾进厂维修,车身多个部位都有撞击产生切换或钣金的修复迹象,车体结构超过四分之一采切割焊接,属于事故接合车,综合车体评价为E。
朱姓车商认为该车已有难以修复的重大瑕疵,遂于同月16日寄存证信函给邱妇要求解约退款,但未获回应,遂对邱妇提告要求无条件退还55万价金,同时,朱妇行为已造成其商誉及信用受损,向她求偿10万元精神慰抚金。
邱妇抗辩说,该车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平时都是她女儿使用,她并不了解车况,朱姓车商具有多年专业经历,当天实地看过车况并鉴定价格后,才与她完成买卖,而她从未担保过车辆无瑕疵,且当时对方并未逐条解释契约内容,她基于相信对方才签名。
法官检视双方契约,发现有一条为「交车后原告若发现该车车身、车体有熔接情事,可要求退车,被告应无条件退还所有车款不得异议」,该车经鉴定确实为「事故接合车」,加上该车交易价格符合行情,瑕疵难以从外观判定,朱姓车商购车后送鉴定不久就发现瑕疵,依契约内容要求解约有理,判决邱妇应返还购车价款55万元。
至于朱姓车商要求10万元慰抚金,法官认为无法证明其商誉、信用因此事件受到损害,予以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