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中执委郭再钦原厂房与议员谢财旺、女儿谢舒凡竞选总部,于10日凌晨8分钟内,先后遭枪手持冲锋枪扫射88发,枪手随即骑机车逃逸。警方全力缉捕,但案情陷入胶著中。至于郭姓共犯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台南地院裁定2万元交保,但限制住居所。

黄伟哲竞总干事郭再钦学甲区原厂房被枪手扫射58发。资料照
黄伟哲竞总干事郭再钦学甲区原厂房被枪手扫射58发。资料照
议员谢财旺与女儿谢舒凡竞选总部被枪手扫射30发。资料照
议员谢财旺与女儿谢舒凡竞选总部被枪手扫射30发。资料照

台南地检署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今裁定准郭姓被告以6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检察官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声请驳回。

至于交保理由,台南地院表示,依检察官羁押声请书所载之证据,固足认有人于11月10日凌晨3时许骑乘涉案机车到达案发现场朝服务处铁门开枪后离开,及被告曾有于10月24日在花园夜市旁巷子移动涉案机车及擦拭后搭乘自小客车离开之事实。

然卷内并无足证被告为于16日后之11月10日凌晨3时骑乘该机车持枪、弹射击之人,或与骑乘该机车持枪、弹射击之人有何犯意联络或行为分担之事证。故纵使被告对于移动机车之目的或请其移动车辆之人未能合理交代,亦难认有声请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条恐吓罪及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4项、第12条第4项之持有枪枝子弹罪,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

再者本案虽有声请意旨所指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之羁押事由,惟被告所涉系刑法第165条之湮灭证据罪,其法定刑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无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但书所列情形,被告及辩护人复于本院讯问时为被告利益声请具保,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之规定,应准予具保。

经审酌本案犯案情节、罪嫌刑度、被告供述及其权益之保障等情形,并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资力、犯罪情节轻重等一切情状,准予被告6万元保证金后释放,并限制住居。至于声请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则予驳回。